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 2010-01-01 ]  阅读:3575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规范博物馆受赠活动,促进中国文字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捐赠范围包括货币、藏品、实物等,其中藏品应符合中国文字博物馆征集制度,与文字相关的文物藏品为主,其他文物藏品为辅,现代书法作品作者应为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以上。

第二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无偿捐赠货币、藏品、实物等。

(二)有偿捐赠:指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附条件捐赠藏品、实物等,中国文字博物馆可与捐赠人协商捐赠条件。

第四条  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三)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一)颁发捐赠证书;

(二)授予中国文字博物馆荣誉馆员;

(三)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中国文字博物馆相关活动;

(四)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捐赠仪式;

(五)为捐赠人在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六)授予捐赠人在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七)捐赠人与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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