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契
1、
名称:姚德智、沈进德卖地契
时代:清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
尺寸:49*155cm
内容:本契分为官契、契约、契尾三部分。
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首先是中间两张契约单(可称为白契,由买卖双方经中间人说合自行协商订立的契约),内容分别是梁卿云购买姚德智、沈进德的地契。
之后的“契尾”,是持上述两张买卖契约单向官府投税,官府验核后粘贴“契尾”,白契即成为官府认可的红契。本“契尾”标注了业户姓名“梁卿云”、买“姚德智等”,价银“二十六两”,税银“七钱八分”等。
位置最前“官契”,颁发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年,是因为中华民国时期对房地产开展了验契工作,规定凡民间持有的房地产契据,不论旧契、新契已税与否均需呈验。本“官契”就是呈验之后所颁发的。
2、
名称:傌振先卖地契
时代:清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
尺寸:36*25cm
内容:本契为白契,由买卖双方经中间人说合自行协商订立的契约。立卖契人为“傌振先”,经中间人“傌永寿”说合,将两亩四分土地,卖与“傌光沛”。
二、典当契
3、
名称:梁全福典当契
时代:同治十一年
尺寸:53.5*38cm
内容:土地典当是业主将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渡与他人(承典人),从而获得应急资金(或实物),到期再以原价赎回的行为。左半幅涉及四个契约(白契),第一个是同治十一年“梁全福”将两亩土地以一十五千的价格典与“梁守谦”;第二个是光绪元年按照原契转典与“梁振宁”;第三个是光绪三年按照原契转典与“梁恒芝”;第四个是光绪三十二年按照原契转典与“郝祭春”,空白处有后中人、中见人的签字画押。右半幅“典契”应该是民国时期持上述白契向官府呈验之后颁发的“新契”,其上记载了业户、立典人、价格等信息。
三、补契
4、
名称:李学贵补契
时代:中华民国三十六年
尺寸:39*74cm
内容:补契是指因土地原契失落或新垦土地及其他原因无契,又需证明业主对房地具有所有权而补立的契据。。右半幅粘贴的“买契”是否与后边的“李学贵补契”有所关联,还有待考察。右半幅的买契时间是中华民国三年,记录的内容是“革际田”购买了“张业”的土地向官府进行投税之后颁发的契纸,其中涉及土地的面积、价格、税率及税额等信息。左半幅是两幅内容一致均为“李学贵补契”,是“李学贵”因老约丢失,邀请四邻丈量两段土地之后的补契,其中标明土地的面积,土地的长横尺寸、四至位置等信息。
补契是指因土地原契失落或新垦土地及其他原因无契,又需证明业主对房地具有所有权而补立的契据。
四、房产证
5、
名称:契纸
时代:公元1972年
尺寸:31*23.5cm
内容:“宿训”新建正房五间之后申报的“契纸”,其上标明住址、坐落、四邻等信息,特别是附记一栏中强调:“上述房屋所占和附带的一切土地,仅为业户使用,不得出租和买卖。”
6、
名称:华北区聊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
时代:民国三十九年(公元1950年)
尺寸:36.7*33
内容: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的颁发者是华北区聊城县政府,颁发对象是聊城县第九区张老庄村村民张玉海一家,它对张玉海一家拥有十一亩七分四厘三毫土地及三分一厘八毫房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充分公证及认定。
五、过继契
7、
时代:清光绪二十年
尺寸:19*24
内容:这纸过继契的立契人为“夏可福、刘文会”,因夏本福(已故)无嗣,立契人按照其遗愿,亲族人共议将近分相当之侄春和过继给夏本福为嗣,夏本福的所有遗产皆归春和继承,立契为证。
六、法律文书
8、
时代: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
尺寸:45*47
内容:这是一纸遗嘱,立遗嘱人为“于王氏”,于王氏生有一子二女,长女亡故,儿子于天增外出经商20年未归,儿媳亦早亡,次女出嫁到王家,女婿亦早亡。于王氏年已八十全靠次女奉养,故于王氏立遗嘱将部分产业遗赠给次女,部分产业作为于王氏百年后的殡葬费,剩余房产作为家祠,剩余田产作为祭田,归于克绍之后轮流主祭,待于天增的无论几世后人归家,这些产业俱要归还,立此遗嘱为证。
七、卖宅契
9、
名称:魏元忠卖庄基契
时代:乾隆二十七年
尺寸:30.5*28.5
内容:这是清人“魏元忠”立的卖宅契,把自己一处两尺八厘二毛六系六忽七微的庄基经中人“魏全福”说合,卖给“魏元孝”为业,共卖二千五百文钱。
八、换契
10、
名称:惠泉、沂泉、海泉三兄弟与胞弟洋泉地换地契约
时代:清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
尺寸:45.7*23.7
内容:这张换契立约人为:惠泉、沂泉、海泉三兄弟,将公田南北地一段计八亩六分九厘八毫换与胞弟“洋泉”为业,换取墓地使用。
11、
名称:刁家修换园子契约
时代:清咸丰九年(公元185年)
尺寸:47.2*26.5
内容:这是一张交换契约,立约人“刁家修”因住着不便将自己的园子一亩一分九厘八毛四系(读si),经中人“牟来风”说合,换于“刁清修”名下。
九、分家契
12、
名称:归民范分家契
时代:清康熙四十年(公元1701年)
尺寸:46.5*40
内容:这是“归民范”将家产平均分给五个儿子的契约,此契是第四子“桢”留存的存根。此契前面介绍了“归民范”的家庭情况,后面具体到每个儿子分到的家产详情。
13、
名称:张元通分家契
时代:清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
尺寸:52.5*44
内容:这份契约是“张元通”兄弟分家产时所立的契约,此契是张元通所分家产清单,包括土地、房屋。中人:王正仁、张元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