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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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博物馆关于公开征集馆徽设计方案公告
    中国文字博物馆坐落在甲骨文的故乡、世界文化遗产殷墟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国家“十一五”期间重大文化工程,将于2009年底建成开馆。    为推进中国文字博物馆的建设,展现中国文字博物馆在传承中华文明、保护中国文字方面的重要作用,树立中国文字博物馆的文化形象,特向国内外公开征集中国文字博物馆馆徽设计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设计内容     馆徽设计包括:中国文字博物馆馆徽(标志)、中国文字博物馆名称的标准字体(中英文),标志和标准字的组合。二、设计要求    (一)构思精巧、主题突出。具有历史感与时代感,能高度概括中国文字博物馆的文化内涵和特色,突出中国文字博物馆作为文物收藏、保管、研究、展览、教育的特点;    (二)图案大方、构图简明、色彩明快,整体美感强。标志可采用本馆有代表性的文物或本馆建筑的某些亮点和其它相关元素。图案线条简洁流畅,造型生动大方,寓意贴切,创意独特,构图新颖,视觉冲击力和艺术感染力强,能够达到见徽标即知是中国文字博物馆的效果;    (三)风格、形式不限,但应具有较高的通用性,能以不同比例尺寸清晰显示,便于放大缩小,适用于展览、宣传资料、建筑外观、衍生纪念品等载体,便于视觉识别的深化设计和推广运用;    (四)标志的使用组合中要有单独使用效果和与中英文标准字组合的效果。三、投稿要求    (一)设计图案应详细、清晰、色彩鲜明。    (二)配有图案中颜色、形体、结构等视觉元素的文字释义。    (三)图样手绘、电脑制作皆可。电脑制作需附打印样,手绘图样需附电子文本。手绘图样和电脑打印样均以A4纸规格(包括彩色图案,黑白图案,黑白坐标图案各一件)为标准。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同时递交电子文件光盘一份,电子文件不低于800×600像素。    (四)设计图稿须有创意和设计的详细文字说明(500字以内),可附于设计稿背面,也可另页说明。四、评选方法    (一)中国文字博物馆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应征作品进行初审,确定入围设计方案5套,在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公众投票情况确定中选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及中国文字博物馆网站向社会公布。五、奖励办法    (一)中选方案设计者将获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其他入围方案设计者将获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税金、来稿邮寄费及作品制作费等相关费用由参加者自付。    (二)中选者与入围者均颁发荣誉证书,并获赠中国文字博物馆精美礼品一份。    (三)中选者将作为嘉宾受邀参加中国文字博物馆开馆仪式。       (四)所有参赛者均获赠纪念品一份。六、投稿事项    (一)单位投稿请在作品背面或另纸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及相关业务范畴和相关业绩;个人投稿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注:不得在设计电子稿中出现单位或个人资料)。    (二)信封背面注明“中国文字博物馆馆徽征集”字样。    (三)对中选方案,中国文字博物馆有权进行适当修改或对不适合的内容进行删除。    (四)应征作品应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剽窃,如涉及著作权、版权纠纷等法律问题,概由作者负责,征集方不承担法律和相关责任。    (五)中国文字博物馆拥有入围和中选作品完全使用权。中选作品使用权、版权等归中国文字博物馆所有。    (六)所有作品请自留底稿,来稿恕不退还。中国文字博物馆对参选作品在邮寄途中的损坏和丢失概不负责。     (七)截稿日期:2009年3月6日(以投寄邮戳为准,传真及email以收到时间为准)。    (八)凡参选人均视为同意并遵守此规则的一切公告及要求。    (九)中国文字博物馆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欲知更多相关背景资料请自行登录中国文字博物馆网站进行相关查阅。七、联系方式    中国文字博物馆筹建处    地  址:河南省安阳市图书馆博物馆综合大楼4230室    邮  编:455000    联系人:李 群、荣 慧    联系电话:0372—2550469    传 真:0372—2550469    E-mail:zgwzbwg@126.com     网  址: http://www.wzbwg.com
日期:[ 2008-12-23 ] 阅读:6859
中国文字博物馆关于开展文物征集活动的公告
    中国文字博物馆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大文化工程。为丰富中国文字博物馆的藏品和展品,提升陈列展览水平,进一步展示中国文字和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特面向国内外开展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与中国文字起源、发展、演变有关的文字文物。包括:甲骨文、带铭文青铜器、陶文、玺印文字、钱币文字、碑碣及拓片、简牍帛书文字、字书、名人书法、字帖及印刷工具等;     (二)我国各少数民族文字文物;     (三)文字现代化、信息化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文稿及相关资料;     (四)世界其它各国的文字类文物。 二、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捐赠展品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永久收藏。     (二)调拨。对于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文物,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拨。     (三)购买。对珍贵历史文物按文物收购原则,进行购买。坚持持有者自愿的原则,经鉴定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购买。     (四)交换。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交换文物资料,使双方的藏品以有易无、以余补缺。     (五)借展。经过友好协商,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对相关文物收藏机构的藏品借用展示。     (六)联合办展。展品的所有权与展出权分离,即所有权仍属于展品的提供者,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保管和展出。联合办展期间的经济收益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复仿制。在双方友好协作基础上,进行文物资料复仿制,使之充分发挥文物资料的社会宣传效果。 三、捐赠奖励办法     对自愿捐赠给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办理相应的手续及交付文物登记单外,视不同情况,将分别采用文物展出时署名、颁发荣誉证书、赠送复制件、立碑刻名、塑像、授予名誉馆员、名誉顾问、名誉馆长,举行一定形式的新闻发布会、捐赠仪式等不同方式予以致谢。具体奖励办法详见《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办法》。 四、联系方式     中国文字博物馆筹建处     地  址:河南省安阳市图书馆博物馆综合大楼4230室     邮  编:455000     联系人:李群、荣慧     联系电话:0372—2550469     传 真:0372—2550469     E-mail:zg-wzbwg@163.com     网  址:http://www.wzbwg.com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日期:[ 2008-12-16 ] 阅读:5094
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规范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工作,弘扬社会捐赠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实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文字博物馆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助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中国文字博物馆筹建期间由其筹建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在捐赠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捐赠的财物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捐赠的财产。     中国文字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捐赠人可以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无条件和附条件地捐赠财物。其中,附条件捐赠的,中国文字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中国文字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中国文字博物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人与中国文字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但约定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捐赠范围:     捐赠文物包括:     (一)与中国文字起源、发展、演变有关的文物资料;     (二)与我国各民族文字有关的文物资料;     (三)与文字信息化相关的文物资料;     (四)与世界各国文字相关的文物资料。     捐赠财物包括:资金、实物、设施以及其他财产。     第八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捐赠:     1、有意捐赠文物的文物收藏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提供拟捐赠的文物类别、数量,中国文字博物馆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2、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对已接受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     (二)其他财物捐赠:     1、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物产权转移等事项;     3、中国文字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捐赠财物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物进行评估后加以确定。     财产评估和文物鉴定费用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支付。     第十条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和标准的奖励:     (一)捐赠财物的奖励:     1、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由中国文字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赠送纪念品。     2、个人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万元、团体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中国文字博物馆将在纪念碑上刻名纪念,邀请作为嘉宾出席中国文字博物馆开馆典礼,其名字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内录入芳名录。     3、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并在芳名录内刊登照片,还将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1/2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一年。     4、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中国文字博物馆同时授予其中国文字博物馆名誉馆员称号,并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一年。     5、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2年。如捐赠人同意,中国文字博物馆将就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6、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授予其中国文字博物馆名誉顾问称号,享有某一展厅冠名权三年,并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三年。     7、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除享有上述奖励外,授予其中国文字博物馆名誉馆长称号,享有某一展厅冠名权五年,并在中国文字博物馆印制的资料上刊登整版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五年,并为其单独刻碑纪念。授予五年“中国文字博物馆”名称的特别使用许可权。     8、捐赠人民币或财物价值1000万元以上,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可享有某一展厅冠名权10年,并为其单独立碑刻名、塑像。授予5年“中国文字博物馆”馆徽的特别使用许可权。同时,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捐赠资金的计价币种是人民币。捐赠外币的,以到账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二)捐赠文物的奖励,按其价值享有上述有关条款的奖励外,还可在下列方面享受相应的奖励:      1、捐赠文物经鉴定有馆藏价值的,中国文字博物馆给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并在该捐赠文物陈列展出或公开出版图录时注明捐赠者的姓名。      2、捐赠文物经鉴定为等级文物的,除享有上述奖励外,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提请政府部门为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赠送复制件,并在媒体上公开表彰;在不影响陈展效果的前提下,授予捐赠人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展品展位附近以文字或图片方式宣传企业产品或个人形象的权利;      3、捐赠文物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除享有上述奖励外,同时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公开报道的,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对协助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文字博物馆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人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的财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四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财物专项用于中国文字博物馆设施建设、文物征集、保护和研究等方面。但捐赠人与中国文字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物有约定用途的,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对资金形式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对实物形式的财产,中国文字博物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文字博物馆向捐赠财物的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七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每年度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察、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境外基金会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财物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协商的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中国文字博物馆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国文字博物馆应在一定期限内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中国文字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 2008-12-10 ] 阅读:6785
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征集工作程序,提高文物征集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征集工作应遵循依法进行、操作规范、多策并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文物征集清单和馆藏需要,综合采用调拔、借展、联合办展、交换、购买、捐赠、复仿制等办法进行文物征集。     第四条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文物征集工作。中国文字博物馆在筹建期间的文物征集工作由其筹建机构负责。   第二章 文物调拨     第五条 文物调拨是指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展必需的文物,经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协商一致,并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将文物的收藏保管权转移到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六条 文物调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调查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持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中国文字博物馆征集文物展品的函》、文物调拨清单,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单位联系,进行拟征集文物情况调查。         (二)登记     通过调查,确认可以调拨文物的名称、时代、数量、规格、文字内容、完残情况、文物级别等情况,填写《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征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         (三)签署协议     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签定调拨文物的协议书,并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四)移交     文物调拨审批手续完成后,双方对拟调拨文物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进行文物及其配套档案资料的移交。         (五)运输     文物移交手续完成后,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文物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列入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六)保管     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对调拨文物妥善保管,并办理文物入库登记、藏品建档等手续。     第七条 调拨文物争取采取无偿方式。确需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参考下列标准:         (一)一级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二级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三级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一般文物: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未定级文物参照三级文物标准。     如文物收藏单位要求补偿费用高于以上标准,所需调拨文物又为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补偿标准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建设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三章 文物借展       第八条 文物借展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或所有权的基础上,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对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限期的借用、展览。借展期间,文物的收藏保管权不发生变化。     第九条 文物借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确需延长借展期限的,由双方协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文物借展费用参考下列标准:         (一)一级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二级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三级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一般文物: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未定级文物参照三级文物标准执行。     如文物收藏单位要求补偿费用高于以上标准,所需借展文物又为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补偿标准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建设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四章 联合办展      第十一条 联合办展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举办展览或专题特展的方式,丰富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展内容。文物的收藏保管权不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联合办展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联合办展期间的经济收益分配,由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确定。   第五章 文物捐赠     第十四条 文物捐赠是指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收藏文物捐赠给中国文字博物馆。文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十五条 接受文物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国文字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捐赠文物的名称、时代、数量和价值;         (二)对符合要求的捐赠文物,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并办理文物交接手续;         (三)按照《中国文字博物馆捐赠办法》的规定,对捐赠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捐赠人因捐赠文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中国文字博物馆支付。   第六章 文物交换     第十七条 文物交换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文物收藏单位交换所收藏的文物资料。文物的收藏保管权发生转移。     第十八条 文物交换须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章 文物购买     第十九条 文物购买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购买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文物藏品。文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中国文字博物馆。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通过拍卖会竞拍方式购买所需文物。     第二十一条中国文字博物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文物鉴定机构对购买文物进行鉴定。文物购买价格应参考市场价格,并经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认可后方可确定。   第八章 文物复仿制     第二十二条 文物复仿制是指中国文字博物馆陈展所必需、因各种原因无法征集到实物的文物,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进行复制或仿制。     第二十三条 文物复仿制应当委托有文物复仿制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收藏单位或个人如有文物复仿制资质的,可优先考虑参与文物复仿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物复仿制费用,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收藏单位协商;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复仿制的,文物的复仿制费用,应经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认可后确定。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文物借展、联合办展、交换工作程序可参照文物调拨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调拔、借展、联合办展、交换、复仿制文物属于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收藏的,应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属于非国有机构或个人所有的,可在签定协议后直接办理文物交接、运输事宜。     第二十七条 文物在借展、联合办展期间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征集文物原则上应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程序,降低文物征集风险,凡交换、购买或捐赠实物需估价的,由中国文字博物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三十条 文物移交时,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提供文物藏品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文物征集到后,中国文字博物馆应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加强藏品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字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 2008-12-02 ] 阅读:6353
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关于请支持中国文字博物馆征集文物展品的函
关于请支持中国文字博物馆征集文物展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管会(文化厅、局):   中国文字博物馆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是“十一五”国家重点文化建设项目,是一座全面反映中国各民族文字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旨在收藏、研究和展示与中国文字相关的文物资料,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博物馆文化,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该馆拟于2009年底正式开馆。为扩大藏品来源,丰富、充实藏品体系,更好地开展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该馆拟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与文字有关的各类文物展品,主要包括:   (一)与我国文字起源、发展、演变有关的文物资料;   (二)与我国各民族文字有关的文物资料;   (三)与文字信息化相关的文物资料;   (四)与世界各国文字相关的文物资料。   经研究,我局认为,中国文字博物馆的成立,填补了我国博物馆建设中的一项空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希望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文博单位对中国文字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若收藏有上述文物、资料,可通过借展、交换、联合办展、有偿调拨、提供复制等方式予以提供。涉及文物借展、交换、联合办展、有偿调拨、提供复制的具体事宜,须严格按照馆藏文物管理规定办理,由中国文字博物馆与有关文博单位联系接洽。   联系人:中国文字博物馆杜芬   电话及传真:0372—2550469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日期:[ 2008-12-02 ] 阅读: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