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资讯 | 重要资讯
中国梦•社区情•文化行 ——中国文字博物馆展览走进北京丰台区丰益花园社区
      4月18日下午,由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文字博物馆、北京博展创意产业联盟联合主办的《中国梦·社区情·文化行——中国文字博物馆展览进社区活动》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益花园社区举行。     展览受到社区群众热烈欢迎,现场人头攒动。     讲解员正在为现场参观的社区群众进行讲解,讲解吸引了许多中小学生。     中国文字博物馆“汉字驿站”活动也第一次走进社区,“汉字驿站”的老师为现场的学生讲授“人在汉字”课程。     展览现场的文创产品展示也颇受欢迎。         4月18日下午,由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文字博物馆、北京博展创意产业联盟联合主办的《中国梦·社区情·文化行——中国文字博物馆展览进社区活动》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益花园社区举行。     此次活动与以往《汉字》巡展不同的是,除了展览方式外,中国文字博物馆汉字驿站活动也第一次走进社区。汉字驿站的老师带来了《人在汉字》这一课程。该课程主要讲与人的侧面和正面相关的文字,通过“文字知识早知道”、“猜猜这个造型是啥字”、“造字本意是什么”、“发展历史又如何”这几个环节,浅显易懂的讲述了“人、从、北、休、企、斗、大、夫、天、立”等一系列文字的前世今生。在动手环节,小朋友们通过“泥刻文字”纷纷将自己所学到的甲骨文刻下来,亲自体验到了古人刻字的辛劳。最后大家纷纷将自己的收获写在留言纸上。
日期:[ 2015-04-18 ] 阅读:1696
博 物 馆 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9号     《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2月9日   博 物 馆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五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博物馆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日期:[ 2015-04-15 ] 阅读:1742
中国文字博物馆将在9月下旬举办文字文化系列活动
    中国文字博物馆将与中国甲骨文书法艺术研究会、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北京外国语大学、安阳师范学院联合在9月下旬举办第五届中国文字发展论坛、“鼎甲”杯甲骨文字有奖辨识大赛、“中国字·世界情”甲骨文书法大展、“天和杯”汉字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等文字文化等系列活动。     中国文字发展论坛是以文字为中心,以传统文化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关系和影响为主题,以学术研讨会形式,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论证,为学术研究提供新视角和新方法的高端学术峰会。自2009年以来,中国文字发展论坛已成功举办了四届,国内外语言文字研究方面的知名学者群聚峰会,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其影响力逐渐增大。     为了进一步弘扬优秀中华文化和文明,彰显中国文字特别是甲骨文的独特魅力,推动中国文字的研究、保护和发展,本次文字文化系列活动还将举办文字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面向全世界范围内的文字文化学者、艺术家、创客联盟、文字文化和文字艺术爱好者等进行广泛征稿,征稿活动从即日起到7月15日结束。 征稿启事链接: 第五届中国文字发展论坛征稿启事 “鼎甲”杯甲骨文字有奖辨识大赛启事 “中国字·世界情”甲骨文书法大展征稿启事 “天和杯”汉字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征稿启事
日期:[ 2015-04-14 ] 阅读:1362
2015“天和”杯汉字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征稿启事
    为弘扬汉字文化艺术,促进汉字文化创意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汉字文化产业领域创意水平,现决定举办2015“天和”杯汉字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大赛以汉字文化为主题,旨在展示汉字文化创意的魅力及其与相关产业结合所取得的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汉字文化创意设计和作品,欢迎社会相关机构、企业、高校师生以及广大文创产品爱好者积极参与。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文字博物馆               北京外国语大学               安阳师范学院     承办单位:安阳天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天图文化创意产业集团        安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时间安排     1、作品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     2、获奖作品公布时间:2015年9月 三、征集要求      1、参赛资格:从事博物馆文化产品设计、研发的文博单位人员,艺术领域工作者,专业设计人员,高校师生以及有关文化产品研发单位等均可选送作品参加。单一件(套)作品作者署名不得超过三人。     2、设计取材范围:以历代汉字元素为设计取材依照范围。     3、所设计作品需创造性地使用汉字文化艺术元素,运用汉字文化结合现代艺术风格,突出汉字艺术的延伸,较好地提升产品的汉字艺术内涵,将汉字文化创意与社会生活有机融合。设计作品要具备艺术性、实用性、时尚性和可操作性。     4、作品表现形式、工艺材料不限,设计作品要具备生产可行性,并符合相关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5、设计主题分类:A.工艺品类; B.实用生活类; C.平面设计类;D.装置装饰类; E.多媒体影音类     6、鼓励以系列作品的形式投稿。 四、投稿要求     1、投稿人需登录中国文字博物馆官方网站(www.wzbwg.com)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参赛报名表(见附件1)。     2、参赛作品均为参赛者本人(团队)原创,所有参赛作品均未投入生产销售、未在其他类似大赛或活动中获奖。     3、每件(套)参赛作品均须递交纸质及电子版, 均须附具体的创意说明,包括作品产生的描述、内容构思、文化内涵、现实意义;均须注明具体的工艺制作要求;均须注明作品的市场或适应受众定位;均须提炼出创意表达的关键词。特别欢迎制作成品样板。     4、作品纸质版面和电子设计稿版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个人信息粘贴于纸质版背面,违规作品不予评审。     5、参赛递交的文件应包含作品展示图、效果图和三视图。所有参赛作品(包括设计方案、文字材料、照片、实物产品等)一律不退,参赛者自留底样;投稿人应准备制作作品实物,以便获奖后提交主办方参加展示推广。     6、参赛作品知识产权归设计者所有。设计者同意主办、承办方在相关活动及宣传中拥有所投稿作品的使用权和发布权。获奖者应在取得奖金前与主办方或承办方协商签署知识产权优先使用协议书。所有投稿人均须填写承诺书(见附件二)。     7、投稿方式     (1)电子形式:电子版图片分辨率大于300dpi,或文件大于50MB。图片统一报送JPG格式文件(CMYK彩色模式)和矢量格式文件各一份。设计稿统一以毫米(mm)为计量单位,注明比例和尺寸。将作品及报名表发送到hzwhcyds@163.com,邮件名称注明2015“天和”杯汉字文化创意设计大赛,附件命名为作者名+作品名+参赛单位(如无则无需填写)等,并在正文处写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纸质形式:作品彩色打印稿及相关表格请邮寄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北角(邮编455000)崔芳收,请在信封上注明2015“天和”杯汉字文化创意设计大赛。 五、评奖与奖项设置       征稿结束后,由主办方聘请语言文字、博物馆、艺术设计及文化创意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委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着艺术性、实用性、时尚性、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对作品进行评选。     主办方将向获奖作品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税前)。奖项设置如下: 工艺品类:     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                二等奖2名,奖金10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0元;                优秀奖6名,奖金500元。 实用生活类:   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                二等奖2名,奖金10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0元;                优秀奖6名,奖金500元。 平面设计类:   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                二等奖2名,奖金10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0元;                优秀奖6名,奖金500元。  装置装饰类:  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                二等奖2名,奖金10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0元;                优秀奖6名,奖金500元。  多媒体影音类: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                二等奖2名,奖金10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5000元;                优秀奖6名,奖金500元。     另设组织奖3名,奖金各五千元,同时由主办方颁发奖励证书。 联系方式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联系人:崔芳  高悦     联系电话:0372-2266233、15670770627     邮 箱:hzwhcyds@163.com     地 址: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北角     邮 编:455000 七、获奖作品将参加2015“天和”杯汉字文化创意产品博览会。有关博览会详情敬请关注中国文字博物馆官方网站。 八、本次大赛的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凡参加大赛者即表示同意遵守本次大赛的全部规定。   报名表:点击下载 承诺书:点击下载    2015年4月5日
日期:[ 2015-04-14 ] 阅读: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