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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新春 迎节庆 中国文字博物馆三八妇女节活动丰富多彩
    观众们刚刚在中国文字博物馆里过完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我们又迎来了第10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了纪念这一节日,中国文字博物馆结合实际工作,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纪念“三八”妇女节的系列活动。     为了让全市妇女儿童在参观时更便利,您在3月8日当天参观中国文字博物馆无需提前预约,可以凭借身份证直接到领票口领取参观券。并且,馆内还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全家三人以上来馆参观,观看4D电影时儿童享受半价优惠,如十人以上的团队观看4D电影,其中一人可以免费,游客服务中心的部分商品将有超值优惠。想出门旅游的朋友更要关注中国文字博物馆字苑旅行社,3月8日前后将有“免费游”的政策。     中国文字博物馆“汉字驿站”在3月8日将推出专题课程“人在汉字”系列课程——“半边天”,教大家认识跟“女”字相关的汉字字形演化历程并让孩子们制作康乃馨绢花献给敬爱的母亲,引导孩子们在生活中爱国家、爱父母,尊孝道、懂礼节。     通过举办系列活动,不仅丰富了市民的节庆生活,让百姓享受到文化惠民的政策,同时也传扬中国传统文化,让妇女儿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充实、有意义的节日。
日期:[ 2015-03-03 ] 阅读:1684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 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鼓励开发衍生产品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9号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7条,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展示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交流、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博物馆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藏品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还存在不一致等。     《条例》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和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为促进我国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明确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相关设立、变更、终止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针对藏品的取得、安全保护、使用管理等分别作出规定;对于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藏品,还与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     《条例》为提升博物馆的社会服务水平,在保证开放时间、鼓励免费开放、规范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等方面作出要求;同时,为更好发挥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规定博物馆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接受能力组织讲解,寒暑假期间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理论及应用研究,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条例》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9号     《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9日   博   物   馆   条   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五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博物馆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日期:[ 2015-03-02 ] 阅读:1438
《汉字》国际巡展新加坡展隆重开幕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谢元为《汉字》国际巡展新加坡展致开幕词     《汉字》国际巡展新加坡展开幕式剪彩仪式     谢元副会长带领嘉宾参观展览,并向新中友协会长潘国驹先生介绍     代表团与新加坡书法家协会会长陈声桂等合影       中国文字博物馆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安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新中国际教育文化集团等共同举办的《汉字》国际巡展新加坡站于2月15日在新加坡义安文化中心举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谢元、我驻新加坡使馆文化参赞肖江华、中国文字博物馆副馆长李俊国等出席开幕仪式并剪彩。来自新加坡中国友好协会、新加坡书法家协会、新加坡报业集团、南洋理工大学孔子学院、新加坡华侨中学等新加坡各界代表以及市民参加开幕式并参观展览。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谢元在致辞中表示,汉字是开放包容的,它源于中国,又不仅属于中国,历史上还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现在,汉字也日益成为许多外国朋友喜爱的文字。我们此行带来了《汉字》文化展,将为朋友们提供一个了解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独特视角。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搭建两国人文交流与合作的务实平台,同各界朋友们一起,夯实两国民间传统友好基础,为推动两国文化交流不断发展贡献力量!新加坡联合早报对开幕式进行报道。《汉字》文化展来到新加坡,让更多的当地华人了解汉字的起源与发展,从而促进他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文化。     开幕式后,代表团拜会新加坡书法家协会会长、新加坡艺术总会副会长陈声桂。谢元副会长介绍此次来新举办《汉字》国际巡展的策展方中国文字博物馆的情况,希望双方能够加强交流,共同促进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特别是书法的发展。
日期:[ 2015-03-01 ] 阅读:2235
《汉字》国际巡展 被评选为2014年河南省涉外涉侨十件大事之一
    中国文字博物馆“《汉字》国际巡展在1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展出”被评选为2014年河南省涉外涉侨十件大事之一。     中国文字博物馆《汉字》国际巡展经过两年来的探索和推广,已经成为中国文字博物馆、河南省、安阳对外文化交流的一个优秀文化品牌,对展示中华传统文字文化和中国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自2013年8月《汉字》国际巡展启动仪式在北京首都博物馆举办以来,该展览已经在加拿大、尼泊尔、德国、法国、泰国、日本、台湾、韩国、澳门、斯里兰卡等10个国家举办,同时,中国文字博物馆还配合《汉字》巡展进行了一系列中国文字文化传播活动,获得了国际观众的一致好评。     201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发挥外事侨务工作服务全省“三大战略”和对外开放的作用,在官方网站开展了“2014年河南省涉外涉侨十件大事评选活动”,经广大网民的热情参与,包括“《汉字》国际巡展在1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展出”的十件大事入选。   附:2014年河南省涉外涉侨十件大事     一、郑州、洛阳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节点城市;     二、第八届中国(河南)国际贸易投资洽谈会;     三、谢伏瞻省长率团参加第二次中国--中东欧地方领导人会议;     四、2014河南--香港经贸合作交流系列活动在港举行;     五、2014中国(郑州)世界旅游城市市长论坛;     六、郑州至卢森堡定期货运航线开通;     七、《汉字》国际巡展在1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展出;     八、第五届中原华侨华人经济合作论坛;     九、中原证券香港上市并荣膺最具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奖;     十、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德国威尔伯特集团。
日期:[ 2015-02-27 ] 阅读:1940
中国文字博物馆春节期间喜迎八方游客
  春节期间我馆正常开馆,喜迎八方宾客。     参观者有序入馆参观。     中国文字博物馆志愿者在给参观者进行免费讲解。     参观者认真参观展览。         新春伊始,万物复苏,为了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国文字博物馆在春节期间从大年初三开始免费开放,喜迎八方来客。     我馆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保证给广大参观者提供有序,优良的参观环境。在票务预约管理上,我馆在春节期间,除了提前电话预约的游客可以凭借预约编号和身份证号领到参观门派外,我们还每小时预留一定数量的门票发放给在现场排队等候的没有预约的参观者,争取最大限度地为参观者提供方便。仅2月21日(大年初三)一天,我馆就接待各地参观者5300余人。     为了服务好广大参观者,我馆讲解员全员上岗,为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游客提供优质的讲解服务。我馆在春节期间提供志愿者免费讲解服务,广大参观者在展厅中可以欣赏到  志愿者精彩的讲解。     在春节期间,我馆三楼南厅《相州铭志——中国文字博物馆馆藏安阳墓志拓片展》,西厅《第三届书法名家邀请展》继续展出,参观者可以领略到安阳文字文化特色及现代书法名家的书法魅力。     在春节期间,中国文字博物馆“汉字驿站”特举办少儿汉字体验系列活动,大年初三至十一推出《话说春节》《十二生肖过大年》《欢乐元宵》等多项特别活动。
日期:[ 2015-02-21 ] 阅读:1415
《汉字》国际巡展马来西亚展开幕式在吉隆坡举行
    中国文字博物馆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安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马来西亚中国友好协会和马来西亚中国文化艺术协会等共同举办的《汉字》国际巡展马来西亚站开幕式于2015年2月12日在吉隆坡海鸥集团活动中心举行。     《汉字》国际巡展马来西亚站剪彩仪式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谢元、马来西亚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我驻马来西亚大使馆文化处主任高炜、马中文化艺术协会会长暨马中友好协会秘书长陈凯希、中国文字博物馆副馆长、安阳市书法家协会主席李俊国等出席开幕仪式并剪彩。来自马来西亚教育界、文化界、媒体界人士以及当地华人华侨、留学生代表参加仪式并观看展览。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谢元致辞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谢元副会长在致词中表示,汉字起源于中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但汉字又不仅属于中国,更是促进中国与世界相互理解与融合的媒介。希望《汉字》国际巡展能够进一步推动中马两国人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马来西亚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致辞       马来西亚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表示,马来西亚华人热爱中华文化是促进两国友好的天然力量。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与中国相关的内容出现在马来西亚国民的生活中。《汉字》国际巡展在马来西亚举行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让更多马来西亚的华人深入了解本民族的文化根基,更好地理解今日中国,为促进两国关系不断发展夯实基础。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谢元向周美芬赠送礼品       中国文字博物馆副馆长、安阳市书法家协会主席李俊国现场进行书法展示,并向马方赠送书法作品。开幕式结束后,出席嘉宾参观展览并听取讲解。     出席嘉宾参观展览  
日期:[ 2015-02-15 ] 阅读:1471